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1、出示证件: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监督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2、现场检查:检查被检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实地了解被检查单位的作业状况,包括生产工艺、技术装备、防护措施、原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同时听取职工在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
3、填发文书:根据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和存在问题轻重程度,填发《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发现违法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立即上报高新区安监局和镇政府。
4、反馈检查情况:检查结束后,应向被检查单位指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整改措施。
5、复查:对限期整改到期和企业整改到位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及时组织复查,发出《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到期未整改到位的,报高新区安监局查处。
6、归档、备案。执法结束后,及时将所有执法文书整理归档,并上报高新区安监局备案。 |